[美國移民常識問答]在美國如何領失業救濟金
美國失業保障制度由來已久,至今已有近七十年的歷史。它主要是為失業者提供臨時性經濟幫助,申領者必須符合條件規定,其中很重要要一條就是“非自身原因失業”,包括被雇主解雇。但不少新到美國的華人移民對于有關失業救濟的規定并不十分了解,在此通過一個事例來詳細解釋。
實例:有位在加州工作的華人移民被老板開除了,理由是他被顧客投訴動作太慢,離開時老板讓他在一封辭職信上簽名,說如果簽名的話,以后尋找新工作時,會幫他寫一封好的推薦信。這位華人移民不知道該不該簽,因為事實他并不是自愿離開的,但不簽的話又擔心將來求職的時候老板會講他的壞話。
被解雇可領26周失業救濟
總體而言,一個工人辭職的話,除了一些極少的例外,是很難獲取失業金津貼的。為了向失去工作的工人提供協助,加州政府設置了一個失業救濟系統,向失去工作的工人提供相當于他們平日收入一部分的救濟金,時間可以長達26個星期。
不過,雇主只需向那些在工作中并沒有犯錯、非自愿離開工作的工人付出失業金保險供款。這個事例中,這位華人移民是被老板開除、而不是自愿辭職的,很有可能符合獲取失業津貼的資格。老板要他簽署辭職信,很有可能是因為老板不想為他支付失業津貼保險,這樣實際上剝奪了失業者法定的權利。
如果一個工人并不是在工作中犯錯而被老板開除,他就符合了領取失業金的其中一個條件。什么叫做工作中犯錯呢?例如在上班時睡覺、喝醉酒、偷東西等。手腳慢并不屬于工作中犯錯。失業者該在失去工作之后馬上向失業局提出領取失業金的申請。
辭職領不到救濟卻可獲得老板推薦
如果當事人已經簽署了那封辭職信,是否就代表失去領取失業津貼的資格呢?也不是。失業局會根據你離開工作的實際原因而作出決定。如果失業局知道是為雇主所迫而簽署了一紙辭職信,但實際上是非自愿離開工作的,那么這位移民仍然有希望獲得失業保險的津貼。
萬一失業局以自愿離職的理由拒絕發放失業津貼的話,失業者可以向失業局的上訴辦公室提出上訴,向他們說明真正原因,失業者要做的是說服他們,令他們相信你是被老板解雇的,他們就會向你補發應得的失業津貼。
至于老板的推薦信,是否給予一個離職員工推薦完全是由老板自己作出決定。盡管老板的好言推薦有助于你找到一份工作,但你卻要為此付出代價,有可能失去為你解決燃眉之急的經濟幫助。到底如何處理,你應該權衡利害后作出決定。
以上文字由北京兆龍移民(www.zhaolong.net)版權所有, 請勿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