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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常識問答]離境六個月以上的美國移民,如何維護綠卡身份?

對于不滿半年就離境的綠卡持有者,美國移民局不認為當事人中斷了居留期,入境時的審查不會太嚴。除非特殊情況顯示持卡人可能已放棄居留,或者綠卡持有者經常定期離境,構成一種定式從而引起移民官的懷疑。而對于離境六個月以上的綠卡人士,移局會懷疑持有者是否已放棄居留權。但是,對于這個問題的判斷,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入境移民官的主觀判斷。一般說來,入境移民官會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來決定是否準許入境:

 

1、家庭狀況:是否有家人或親屬定居在美國;

 

2、工作狀況:是否有任何事業發展在美國,有無繳稅,或是否申請豁免國外所得。

 

3、經濟和生活狀況:是否在美有房地產或長期租賃的房子、銀行存款、信用卡、會員證、車子、各類保險、證件,有無報稅等。

 

4、離境時間之長短、離境的目的與動機:如離境半年以上,是否有回美證。是否有任何證據證明此次長期離境的特殊理由。例如身有疾病、照顧生病親人、處理房地產等。移民官會綜合以上幾大因素來判斷某綠卡人士時否已放棄美國的居民身分。

 

因此綠卡人士在離開美國之前應為入境作好充分準備,應把所有能證明他沒有企圖放棄居民身分的證據放在一個方便的地方,隨身攜帶以便出示給入境移民官。這些證據包括:

 

1、報稅資料:

稅單是很有利的證據證明綠卡人士有意圖保持永久居民的身分,按時報稅可以證明自己是以美國永久居民的身份向美國社會盡義務。在海外工作的美國永久居民,也應填寫1040和1116表格,應咨詢會計師,按比例計算上報的稅金。美國稅務法規定,美國的永久居民如果在海外工作,其年收入七萬美元可以免稅。

 

2、親屬及家庭成員住址、工作性質及工作所在地等。如果離開美國的理由是被公司派到海外,公司的證明信講明工作的時間和工作的性質是有必要的。

 

3、房地產所有權證明、銀行帳戶證明、信用卡、有效駕照、汽車保險、醫療保險等等。04回美證(如果綠卡人士需要離開美國半年以上)

 

4、回美證(如果綠卡人士需要離開美國半年以上)

 

5、與美國當地社區有聯系的證明:參加各種社會團體、聯盟、會社等證明、各類會員證等。經;孛绹,即使是短期停留的證明。綠卡人士必須謹慎采取盡可能多的措施,來證明自己沒有放棄居民身份而保持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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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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