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申請人如果離開美國超過六個月,就會被認為沒有居住在美國的意愿。
如果入籍申請人離開美國境內超過6個月以上,但少于一年的,將會被移民局推定為居住期連續性的中斷。然而,只要申請人能夠證明其在此期間沒有實際放棄居住美國,這種推定可以被推翻。
推翻此推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申請人沒有終止他/她在美國的工作;
2.申請人的直系親屬(配偶及21周歲以下未婚子女)仍在美國境內;
3.申請人保留他在美國的住房;
4.申請人在境外只是短暫旅行;
5.申請人是被公司派到國外去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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