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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投資移民需不需要常住美國

更新時間:2016-11-23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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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美國投資移民申請人在咨詢時常常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在持有美國條件綠卡或永久綠卡期間,我和家人到底需不需要常住美國?在這里,兆龍移民專家為各位詳細解答這一問題。

  眾所周知,美國投資移民是一個條件綠卡轉化為永久綠卡的過程。如果您移民成功會先獲得條件綠卡,這個階段很多移民國家會要求移民申請者在本國居住,人們形象的把這稱之為“移民監”。

  而申請美國投資移民則可以不坐移民監,按照美國的移民法,持有條件綠卡的移民申請人不得離開美國超過183天,也就是申請者只要隔一段時間登陸美國一次即可,對登陸后居住的時間則沒有限制。

  在獲得條件綠卡兩年后,如果您所選擇的移民項目達到移民局的要求,則申請人的條件綠卡可以轉換為永久綠卡。持有美國的永久綠卡后移民可以享受到更多便利,不必每六個月登陸一次,但是如果您要長期離開美國則要受到限制。不過,這并不意味著長期離開美國不可行,您可以通過申請回美證的方式實現。

  回美證是允許持有綠卡或有條件綠卡的移民在離開美國一段時間以后再返回美國時不需要到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辦理回美簽證的一種文件。如果綠卡持有者在離開美國之前就已經知道自己會在美國境外停留超過一年時間,那么,綠卡持有者就可以在離開美國之前申請“回美證”。

  相反,如果你在美國境外停留的時間少于一年,您則不需要申請回美證,直接憑借您的綠卡就可以重新進入美國。在申請回美證后,美國移民局會書面通知您前往當地的Application Support Center打手指模的時間。

  由于申請回美證要求申請者必須在美國境內提出,所以對于已經在美國境外的綠卡持有者來講,如果您有意在美國境外停留時間超過一年而又沒有申請回美證,美國移民局會假定你放棄永久居民或有條件居民的身份。

  需要注意的是,回美證本身并不會阻止出入境口岸工作人員發現并判斷美國投資移民申請人已經放棄了永久居民身份,但是,至少要讓海關人員在回美證有效期間內,不得單憑在海外拘留時間來判斷你是否放棄了永久居民身份。

原文鏈接:http://rnxt.net.cn/usa/news/2016116101.htm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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