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十六年美國律所背景的兆龍移民整理
大家知道,從2014年11月12日開始,NVC開始接受民事文件的復印件,申請人不再需要提供原件。
我們先要清楚移民局和NVC的關系,以綠卡申請為例,一般移民局USCIS批準了I-140綠卡申請并排期到了之后,申請人想要獲得綠卡就有兩種途徑:如果申請人在美國境內并有合法身份的話,可以在境內提交I-485表格轉換身份;如果申請人在美國境外,則需要在境外的美國領事館進行領事程序。在這個過程中,NVC就是移民局與領事館之間的過渡。在移民局批準了I-140申請后,案件會被移送給NVC,由NVC負責從申請人處收集領事程序中的簽證申請費用、所需要的表格以及其他相關支持性文件。在文件齊全后,全部材料會由NVC寄送到合適的領事館,并在領事館進行移民簽證面試審核。
那么什么情況下移民局還是要求原件呢?
移民局官網上明文規定,凡是關于Applications和Petitions,即申請和請愿,都需要原件。也就是說,你的申請表如果用復印件是不行的。
原文:
“Applications and Petitions must be submitted in the original.”
至于證明文件,也就是supporting documents,那要看具體情況:如果這份文件的目的就是給移民局看的,那提交給移民局的就必須是原件。
所以,I-20, DS-2019, LC,體檢表等文件,都要提交原件。又比如文件的英文翻譯件也需要提交原件,即使規則允許提交復印件(這一條雖然官網上是這么說的,不過小編知道的情況是,這兩年提交的出生公證(現在都是含翻譯的了),很多人都是寄的公證件的復印件,也過了,不過也有個例移民局又發RFE,要求再寄一份的,所以具體怎么做,問自己的律師吧)。
具體到個案,建議大家提交申請前,去移民局官網找CHECKLIST(清單),一一對照,這樣更清楚。
如果之前申請別的已經把原件寄給移民局了怎么辦?
你可以提交復印件,并且附上說明,說明原件已寄USCIS。
是否原件就不需要了?
不是,如果USCIS約你面談,或者書面通知你,要原件,你都需要能夠及時提供的。
復印綠卡、公民紙不是法律不允許的嗎?
是的,法律禁止在某些情況下復印綠卡、公民紙等證件,不過在向USCIS提交申請/請愿的時候,此條限制可以不考慮。
如何要回原件?
原件即使USCIS不需要了,也會成為移民局記錄文件RECORD的一部分。如果想要回,需要申請人填寫G-884,向當初提交材料的辦公室申請要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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