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兆龍移民整理
大家都知道,美國EB-5投資移民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訂定相當寬松,投資人無須受任何商業背景、教育程度及語言能力的條件限制,只要證明其投資資金的來源為合法取得即可。而“證明資產來源”就成為了審批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這關系到投資人I-526能否順利獲批。
美國EB-5政策明確規定:申請人需投資50萬美元至美國移民局認可的項目當中,投資款來源可包括薪資、公司資產、分紅、房產抵押式出售、股票獲利、贈與、繼承等各種形式。
兆龍移民專家提醒,2月081日延期時間一過,50萬美元低價移民美國即將成為歷史,而能否趕上“輕松解釋資金來源”的末班車也是需要投資人及時把握。EB-5移民政策調整后不僅投資額面臨上漲,投資人資產所有權的明確度及積累過程,也將成為美國移民局未來加強的審查重點。
在資金來源證明上,投資人須重點關注以下三大方面資金的解釋:
一、證明投資人已在項目有限合伙事業中投資50萬美元的證據
1、項目有限合伙事業指定的投資款收款銀行的信件;
2、投資人匯款收據;
3、由投資人個人海外賬戶銀行出具證明;
4、其它證據。
二、證明投資人海外賬戶資金是來自于個人的國內資產
提供國內銀行的書面證明,以證明曾經持有一定的資金,然后轉出,證明轉出時間要和國外賬戶的轉入時間的關系。
三、證明投資人國內賬戶資金來源
如果資金很早以前就存在,那么只需要證明來源即可。如果資金屬于其他來源,則需要證明資產的存在。如房產、存款、股票等。
經營公司:投資者最好提供5年的繳稅證明,并翻譯后公證,同時需要將營業執照、驗資報告、稅務證書等進行翻譯并公證。
打工薪資:過去5年的薪資完稅證明、投資者工作的起始時間、職稱、履歷表、工作內容。
投資及股票:由證券公司出具英文交易記錄證明,差價累積資產來源證明。
繼承及贈與:繼承身份證明、財產轉讓證明、贈與人的資產來源證明。
兆龍移民專家表示,為了能夠提前I-526的申請提交時間,投資人應該在決定辦理EB-5的時候,就要準備好充足的資金方案以及完善的資金來源證明。而在眾多的EB-5投資資金來源的方式中,房產出售和抵押貸款是最常見的之一。
在此情況下,需要證明申請人合法持有該房產和出售細節,建議參考以下方面:
1、賣房合同非常重要,里面描述房產的細節,和賣房款的支付方式。這些細節需要和其他文件中的細節一致。
2、收款方式,可以提供銀行對賬單,支票和銀行匯款記錄。
3、房屋銷售稅或者流轉稅單據。
4、房產證,上面有所有權和買房者姓名。
5、房屋評估機構出具房產評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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