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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美國著名移民律師、EB- 5委員會主席H. Ronald Klasko:12月11日重要嗎?

更新時間:2015-12-17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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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1日重要嗎?

  作者:H. Ronald Klasko

  讓我首先來回答標題的問題:或許不重要。

  原因如下。

  首先,我們來討論12月11號對投資人而言是否重要。對投資人而言,只有以下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時,12月11號這個日子才顯得重要:(1)國會通過新法,提高最低投資額,改變TEA定義,改變就業計算方式,或者出臺其他可能影響到投資人申請獲批可能性的規定;(2)國會把新法的生效日設定為2015年12月11日。

  現在來看,國會仍然有很大可能通過至少包含最低投資額漲價和TEA定義改變的新法。然后,他們在2015年12月11日前通過該法的可能性正越變越小。那么,更有可能的一種情況是國會會臨時將EB-5區域中心項目延期一段時間(應該不會超過1年),同時先行附加參議院1501草案中所牽涉的加強項目公信度的措施,而暫不決定投資最低額漲價,TEA定義改變和就業計算方式這些問題。

  待修改這些問題的法律最終出臺時,關于生效日期將會有許多的可能性。我們希望國會屆時不會設定一個早于法案通過日期的生效日期。只有這樣才能達到對投資人的公平對待。如果這一情況最終出現,那么對于投資人最關鍵的,則是在法案真正通過日前完成投資,而不是在12月11日前。

  此前向公眾公布的最新的一版EB-5草案將生效日期回溯至2015年6月1日。這一規定飽受爭議自然也是理所當然。我們希望最后的法律不會回溯到這個日期或者回溯到其他日期。如果新法真的規定了一個諸如2015年6月1日的生效日期,那么在2015年12月11日前遞交EB-5申請就沒有意義了。

  如果國會決定不采納2015年6月1日這個日期但仍然決定回溯到之前的某個日期,那么可能的生效日期就是2015年9月30日或者2015年12月11日。如過國會恰巧選擇了2015年12月11日,那么在此之前遞件就尤為關鍵了。

  綜上所述,2015年12月11日作為50萬美金投資額的大限日并非毫無可能,但可能性并不大。

  即使如此,我們對投資人的建議依然是,與其等新法通過,不如現在盡快投資并遞交EB-5申請。如果投資人等待新法通過再投資,那么基本上也就意味著他需要投入更多的資金。而如果他現在投資,那么很有可能50萬美金的投資額能夠被祖父化。另外別忘了,對于中國投資人而言,越早投資也就意味著越早在EB-5上占得優先日期的先機。如果一個中國投資人在6到9個月后再做EB-5投資,那么由于EB-5簽證名額地域限制,他最終得到有條件綠卡需要延遲的時間將很有可能遠超6-9個月。

  下一個問題是對于區域中心或者項目開發商而言,是否需要趕在12月11日前遞交樣本申請或者保證至少有一位投資人遞交I-526申請。這兩個問題我們接下來都會討論。

  與投資人的祖父化類似,在12月11日前遞交樣本申請而讓項目祖父化的可能性雖有,大并不是很大。最初的參議院1501草案規定了只要在2015年9月30日前遞交樣本申請就能將項目祖父化。最新的草案則將通過樣本申請祖父化項目的截止日期提前到2015年6月1日。到國會最終敲定新法內容時,新法的生效日期可以是2015年6月1日,9月30日,12月11日,法案通過日期,或者其他的日期。

  無論最后生效日期是哪一天,下一個問題就是在這一天前需要做什么才能將項目祖父化?參議院1501草案規定的是樣本申請。而最新的草案則是樣本申請或者至少有一位投資人遞交I-526申請。

  也就是說,如果開發商認定(a)新法將包含項目祖父化條款;(b)項目祖父化的截止日期是12月11日;且(c)至少一位投資人在12月11日前遞交I-526申請是項目被祖父化的先決條件這三大要素同時滿足,那么自然應該盡其所能在12月11日前確保有一位投資人遞交I-526申請。再次重申,這三大要素同時滿足才會使12月11號前遞交I-526申請有意義,而這個情況發生的幾率并不大。盡管如此,正如之前討論的投資人策略一樣,只要是有益(無論可能性多小)且無害,那么項目申請人或許會作出理智的決定盡一切可能讓至少一位投資人在12月11日前遞交申請。

  現今而言,最終法案的具體規定以及生效時間仍然充滿變數且撲朔迷離,沒有人能夠知曉。當下形勢也給我們向投資人和開發商嘗試作出法律建議(這原本是我們所擅長的領域)設置了很高的障礙。盡管如此,希望我以上的分析能夠對各位在接下來一周多時間內需要作出的決定有所裨益。

  (翻譯:F.Oliver Yang)

原文鏈接:http://rnxt.net.cn/usa/zc/2015124225.htm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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