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客戶和移民中介公司的朋友問這樣的問題,如果一個美國投資移民EB-5項目第一期的I-526批準了,那么EB-5項目的第二期、第三期的I-526是不是就沒問題了?
用前期美國投資移民EB-5項目的順利批準來暗示后幾期的EB-5項目會得到美國移民局的“優待”,是個別銷售方在銷售EB-5美國投資移民項目中常用的營銷方法,但是實情是,前期項目的I-526批準,對EB-5項目2期、3期的I-526審理沒有任何影響。美國移民局既不會因為前一期的批準而放松對后幾期的審理,也不會增加對后幾期的審理難度。
為什么這樣呢?懂得EB-5美國投資移民項目原理的投資人就會明白,每一期EB-5項目其實都是一個獨立的項目,實際上,每一期的情況都會有所不同,如規模、成本、設計、EB-5占比、起動和完工時間等等,都需要重新制作就業創造報告、商業計劃及私募備忘錄等項目文件,而不是EB-5項目的1期、2期、3期等等共用一套項目文件。 如果是共用一套項目文件,那就只能算是同一期。
正因為每期都是新的、獨立的項目文件,美國移民局的審理時都必須同其他新項目一樣,從頭到尾進行完整的審核,不可能因為批準了第一期的項目,就放棄對后幾期文件的審核。所以,針對銷售公司的營銷手法,客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學會理性分析。
那么市場上也有些項目其實就是同一個EB-5項目,但銷售方因為項目募資數額太過巨大,而人為地將期劃為若干期,這樣“每一期”的募資額都顯得合理些,有的銷售方甚至用整個項目的就業創造來對比“每一期”的就業需求,以顯示就業的充足。這實際上是在誤導客戶了。
另外,市場上也出現過這樣的EB-5美國投資移民項目,就是前期因為原材料漲價等因素資金不足,但限于就業數量所限,不能多募,于是通過第二期拉高就業來補第一期的不足,這樣就會導致第二期項目的投資人,在后續臨時綠卡轉正式綠卡時被美國移民局拒簽,這些都是大家者要留意的。
美國EB-5投資移民為國人提供了取得美國綠卡的便捷途徑,但廣大申請人一定要學會理性分析,以最終選到安全可靠的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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